法规库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20-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省施行的相关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全面落实国家“放管服”工作要求,保证税费收入的安全完整,规范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以及税收票款缴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等事项。

(一)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种类及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其中,《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印花税票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二)公告明确了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刻制和税收票证领发、保管、核算要求。其中,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印花税票丢失的,按照面额赔偿;《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丢失的,每份赔偿300元。

(三)公告明确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要求。其中,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现金税款的,应当在收取税款后最长不超过15日内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四)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途径。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可以查询开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其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