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5-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公告的背景
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中同意包括四川省泸州市在内的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中同意包括四川省德阳市和绵阳市在内的46个城市设立综试区。至此,四川省已获批成都、泸州、德阳、绵阳4个综试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四川省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二)明确四川省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