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6-11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各州(市)财政局,宣威市、腾冲市、镇雄县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18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18号)以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和《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云财农〔2019〕2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是指对中央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分级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分级实施、权责统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绩效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根据中央和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指导和监督同级及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州(市)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本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实施本州(市)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规定向州(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包括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安排的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置是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安排的前置条件,各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资金。省财政厅建立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中央与地方、省级与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政策目标等。
(三)财政部门相关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相关历史数据、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的有关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等。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绩效评价和区域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自评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是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以及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管理制度建设、机制创新、项目和资金相符性、有效管理措施、资金下达及支出进度、部门协作机制、信息采用、获得表彰奖励、组织保障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考核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二)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项目周期超过一年的,要在项目完成时开展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绩效评价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10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根据财政部重点任务、当年资金安排、上一年度绩效目标以及绩效评价结果,设定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并填写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审定并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连同省级确定的州(市)区域绩效目标,随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州(市)。区域绩效目标需调整的,应报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州(市)级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于每年2月20日前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脱贫县绩效管理及相关材料报送按照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