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9-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范围等规定
本公告明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需向注册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本公告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期限
本公告明确了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一般性规定,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同时明确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三、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
本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缴纳义务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为按时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