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7-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实名办税有序开展,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目的
自2017年在全疆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以来,有效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再次规范实名办税制度,能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及信用的重视程度,促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实名办税含义。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办税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适用公告的相关规定。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包括确认、变更、注销纳税人登记信息、核定发票票种、领用、代开发票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同时,公告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公告明确,实名信息采集包括税务机关自行采集(包括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和与外部门(仅限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方式采集。
(六)身份信息验证采取“刷脸验证”方式。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时,即时完成身份信息验证。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外部门实名信息,如果缺少人像信息的,应当在首次进行身份信息验证时,保存其实时人像信息,对于验证不通过的应进行实名信息重采。
(七)实名事项办理方式分为互联网办理和现场办理。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需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并保存其实名办税行为记录。
(八)纳税人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时,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办税人员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时,应提交《个人声明》等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相关信息后,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四、《公告》执行时间
目前,新疆税务局已完成全区实名办税系统的优化升级以及电子税务局的改造工作,为了更加便利纳税人办税,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