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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20-03-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本次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主要调整了随财政部政策更新调整的事项及表单。
  一是将原财务表报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企业会计准则(典当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六类报表调整为按照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四类划分,报送相应财务报表。
  二是将原先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广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报送的财务报表统一为一套财务报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适用)的报表。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报表类型。
  (二)本次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简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仅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仅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留存备查即可;同时,取消各类会计制度中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改为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所指的纳税人是否包含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答:本公告所指的纳税人不包含纯扣缴义务人和纯缴费人,纳税人同时是扣缴义务人或缴费人的应按照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是否只需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答:各类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编制相应财务报表,本公告的规定仅限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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