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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18-12-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第十条第四项同时规定,不能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为规范我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医院、小型企业、 饮食娱乐服务业、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工程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 

  (二)关于核定计算方法。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介绍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方法,对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下污染当量数的计算分别进行了说明。核定计算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和附件7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区实际,分类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三)关于核定程序。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核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即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纳税人无异议,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纳税人。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所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其附表。 

  (四)关于征收管理。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定额执行期限、征收方式、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等。 

  (五)本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解释权限。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作为与其配套执行的文件,执行时间与其保持一致。 

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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