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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阿克苏地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03-11 发文单位:阿克苏地区医保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机6286号)精神,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就做好阿克苏地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在确保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主要任务

  (一)减征范围及时限

  1.减征范围: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减征范围。减半征收期间在职城镇职工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低至3.75%,退休职工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低至3.5%,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由5%降低至2.5%。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影响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2.减征时限:自2020年2月至6月,减征期限为5个月。

  (二)缓缴费用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认定后,可合理延长缴纳时限,缓交期间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个人账户暂不划入,但不影响其他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正常划入个人账户。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

  三、保障措施

  (一)由地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协调自治区医保局、税务局统一调整信息系统,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当期待遇和个人权益,不影响参保单位正常申报和缴费。

  (二)医疗保障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减征不再单独申报,对于2020年2月、3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进行批量原渠道退差处理。申请缓缴的单位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受理,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医疗保障部门、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弥补,并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

  (四)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调整和基金拨付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已划转单位的征缴工作,参保单位做好个人缴费的代扣代缴工作。

  各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地区医保局联系人 龙德洪     电话  15026380758

  地区财政局联系人 朱艳景     电话  18096900500

  地区税务局联系人 胡  杰     电话  13579109806         

                 阿克苏地区医保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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