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7-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追缴税款1000万元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