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税〔2021〕23号
颁布时间:2021-08-24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