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20]28号
颁布时间:2020-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新设立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开办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事项为纳税人开办完成之后的依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新办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在开办后另行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也可选择在开办时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
二、简并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
对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表单内容进行优化整合,简并为《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附件1),由新办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
三、实行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
新办纳税人通过优化后的程序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单位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有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办理的,由其直接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承诺后续补盖印章;仅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已完成实名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在现场办理的,由其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后续补盖印章。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承诺期限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本通知所称新办纳税人是指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