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春节将至,为做好假期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我市“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鼓励员工留穗过年,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生产和员工休假,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稳定留穗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我局制定了《2021年春节假期加班、工资支付及共享用工问题的政策指引》,请参照实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
(承办处室:劳动关系处)
2021年春节假期加班、工资支付及共享用工问题的政策指引
1.春节假期怎么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春节假期安排为:2月11日至2月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放假3天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今年春节2月12日至14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为调休休息日。
2.春节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2月12日至14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月11日、15日至17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前提下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3.《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同时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了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春节期间企业与职工如何通过协商合理安排生产、错峰放假或调休?
企业要加强与职工的协商协调,妥善安排好留穗过年务工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鼓励订单多、生产任务重、需要不间断工作的企业,在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合理制定职工春节期间错峰放假、弹性休假、轮岗调休计划,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
6.企业之间能否开展共享用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7.如何保障共享用工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缺工企业要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原企业要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8.如何处理共享用工的“三方”之间的问题?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9.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怎么解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