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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办法
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其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见附件1)。
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9年7月1日)时,原市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高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原市级及省本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根据地区情况实施平稳过渡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见附件2)。
在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部署期间,有关市及省本级所出台阶段性下调部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政策措施未规定具体结束期限的,其原政策措施执行期统一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今后由省按照国家部署统一规定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今后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变化、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根据用人单位商事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并及时传输信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建档(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因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变更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由税务机关根据经确认的相关变更信息对其适用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传输信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建档(深圳、东莞市按照当地规定的流程程序办理)。用人单位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其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在该浮动周期内仍继续执行。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归类情况的抽查、稽核,发现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错误的应及时按规定予以调整。
三、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按照国家规定,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费率档次。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实施前,各市及省本级仍暂实施原本地区费率浮动办法,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
四、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区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
2.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行业 类别 |
基准 费率 |
行业名称 |
一 |
0.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0.4%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0.6%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0.8%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0.9%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1.0%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1.2%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1.4%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附件2
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
地区 |
实施时间 |
一类行业执行标准 |
二类行业执行标准 |
三类行业执行标准 |
四类行业执行标准 |
五类行业执行标准 |
六类行业执行标准 |
七类行业执行标准 |
八类行业执行标准 |
广州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中山 江门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 |
2021年5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深圳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0.14% |
0.28% |
0.49% |
0.63% |
0.66% |
0.78% |
0.96% |
1.14% |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
||||||||
2024年7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
珠海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0.1% |
0.15% |
0.2% |
0.3% |
0.4% |
0.5% |
0.55% |
0.6% |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由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
||||||||
2024年7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
汕头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65% |
0.7% |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由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
||||||||
2024年7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
惠州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0.2% |
0.2% |
0.5% |
0.5% |
0.8% |
0.8% |
1.2% |
1.2% |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由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
||||||||
2024年7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
湛江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0.2% |
0.3% |
0.5% |
0.7% |
0.9% |
1.0% |
1.1% |
1.2% |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由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
||||||||
2024年7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
揭阳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由揭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
||||||||
2024年7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
省 本 级 |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
0.15% |
0.3% |
0.45% |
0.6% |
0.72% |
0.8% |
0.9% |
1.0% |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0.165% |
0.33% |
0.495% |
0.66% |
0.774% |
0.86% |
0.99% |
1.12% |
|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
0.18% |
0.36% |
0.54% |
0.72% |
0.828% |
0.92% |
1.08% |
1.24% |
|
2024年7月1日起 |
0.2% |
0.4% |
0.6% |
0.8% |
0.9% |
1.0% |
1.2% |
1.4% |
说明:
1.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标准的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揭阳市及省本级实施行业基准费率过渡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均暂恢复本地区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由有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本级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按照本附件规定实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均统一执行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2.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部署期间,汕头、阳江、湛江、揭阳、潮州等市及省本级所出台阶段性下调部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政策措施未规定具体结束期限的,其政策措施执行期统一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3.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按规定实施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全省各市及省本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