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7号
颁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有关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同意,现就江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原由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缴费人应当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缴费人按属地原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跨区域征缴的,缴费人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至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向其申报缴纳。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公告规定事项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预算科目、分成比例、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