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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23〕6号

颁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关于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10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关于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108号)、《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以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经费。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含中央)、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滨海新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0%比例补助;给予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60%比例补助;给予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70%比例补助。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就业导向,分类实施。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分类实施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

(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

(三)讲求绩效,强化监督。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适应性培训主要是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包括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宣讲退役政策、实施职业指导、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介等内容;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围绕市场就业需求和当地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的以专业技能提升为主的培训。

适应性培训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师资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等支出。

第八条 适应性培训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职业技能培训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等实际情况自愿参加,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适应性培训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由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本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综合考量承训机构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每年确定承训机构、专业目录和培训补贴标准,并对外公布承训机构和专业目录。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

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度结算方式下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年度预算管理安排相关要求,结合培训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一定比例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提出资金结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各区进行结算。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财政拨款后,应当结合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实际,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第十一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将相关结算申报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进行费用结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行组织适应性培训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培训项目、资金结算汇总表等资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汇总,作为培训资金结算方案依据,报市财政局履行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经批准跨省市异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退役士兵在拟参训地县(含)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与当地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结算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培训费用,费用标准不应超过本市培训目录中的最高补贴标准,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本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中途退学的,承训机构已支出的相关费用可在规定范围内据实列支,经退役士兵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参加教育培训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本部门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教学培训监督机制,开展不定期、不定时的教学授课检查,定期进行教学质量绩效考评,有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考评结果没有达到要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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