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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3〕25号

颁布时间:2023年4月21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全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费率工作,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阶段性降费率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反映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新变化新成效。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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