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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期限的通知

津财库[2016]67号

颁布时间:2016-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079号)规定,市财政局于2015年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代理银行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十家商业银行为公务卡代理银行,代理期限延续至2017年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定的代理银行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已公布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主选择受理本单位公务卡结算业务的代理银行。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于原合同期满后继续与原代理银行重新签订《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也可以重新选择代理银行并签订服务协议,但签订服务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17年。

  四、各代理银行在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新开卡或到期重新换卡时,必须使用标准卡面、统一“628”BIN号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发生公务会议费、办公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务必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附件: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

  201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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