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6-15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工信厅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6月10日印发,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一、相关背景
2009年9月1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指出“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3年4月17日,原自治区经信委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新经信企业〔2013〕164号)。
2016年6月1日,工业和信息部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在过去培育小企业创业基础基础上,提出培育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因当时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情况未能完全适应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发展要求,我们继续延用了2013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自治区工信厅于2021年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启动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
(一)更改名称
一是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示范基地统一更改为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是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更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二)删除“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三)对章节进行调整
一是将6章19条调整为5章25条;
二是将第三章名称改为“认定程序”;
三是将原《管理办法》第四章“管理与扶持”、第五章“监督和检查”合并为第四章“基地管理”。
(四)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一是将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运营条件和需满足的服务功能(新增),同时申报条件中对基地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再明确需达到的具体面积;
二是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南疆三地州推荐的创业基地,上述第四条、第五条中入驻企业户数、厂房、场地面积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在相应条款中进行了细化,同时将南疆三地州改为南疆四地州。
(五)对附件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附件1、2、4、5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后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中,同时为申报单位报送申请报告提供了制式模板;
二是删除原附件3《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毕业企业名单》和附件6《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三是增加自治区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提供了制式模板。
三、修订过程
自治区工信厅于2021年初启动修订工作,文件起草完成后,在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各地(州、市)工信局和自治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4月14日,厅产业政策处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该《管理办法》不涉及竞争性内容,通过审查。5月17日厅法规处出具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核意见》(新工信审〔2021〕4号),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合法。2021年6月4日,《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工信厅党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5章25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确定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明确了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具体定义和申报范围。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4条,明确了申报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和相关服务能要求。
第三章认定程序共6条,明确了认定程序为材料提供-地、州(市)初审-自治区评审及公示-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基地管理共6条,明确了查询方式、有效期、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内容和要求、基地撤销。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