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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21-04-2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由自治区工信厅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负责起草,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自治区监控化学品管理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准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为更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推进自治区监控化学品管理,拟定了本《基准》。

二、制定的依据

按照《条例》和《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相关要求,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兵团)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共分三章,主要从处罚依据、适用范围和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方面,就监控化学品设施违规建设、生产、使用、经营和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裁量基准细化。

三、主要内容

(一)从行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进一步提高适用性。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的有关罚则,区分未经批准从事有关活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履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等,条理更加清晰。

(二)全面引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罚依据,进一步加强准确性。将上位法中涉及特定违法行为的所有罚则均列入裁量条款。如对于“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条款均作为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在处理实际案件中参考引用,确保依据充分、准确。

(三)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经验及违法性质,合理设置处罚基准值,进一步突出公平性。对同一类违法行为,根据上位法对应罚则明确的自由裁量范围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设置了不同的处罚基准值。

四、《基准》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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