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办发[2021]6号
颁布时间:2021-02-05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5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推行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89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党委“1+3”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纵深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人社政务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人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针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和执行落实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企业群众关注度高、使用频次多或获取难度较大的人才人事、社会保险、资格考试等31个办事事项的108件次19种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1)。
1.对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中需要提供的材料: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责任领导:热合满江·达吾提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
责任人:曹 云
承办人:张 冲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2.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事项中需要提供的材料。
责任领导:热合满江·达吾提
责任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责任人:田晨枫
承办人:杨 芳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3.在养老保险服务事项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责任领导:张 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责任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
责任人:董志刚、曾格·乔古图
承办人:木拉迪力·艾海提、陈保林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4.在工伤保险服务事项中需要提供的材料: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等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责任领导:张 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责任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
责任人:张建华
承办人:巩 瑞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5.在考试事项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在读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评聘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依考试科目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责任领导:热合满江·达吾提
责任单位:人事考试中心
责任人:童春雷
承办人:吕 东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二)明确工作范围。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允许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结合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制定完善业务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范围、适用对象、告知承诺书的制式、事中事后核查手段、针对不实承诺的防控补救措施等。要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参照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2),根据不同办事事项特点,制作内容明确、语言简洁、文字规范的告知承诺书文本(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事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其中的具体要求应当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应于2021年2月底前报政策法规处,通过对外服务场所、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实施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的特点等确定具体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针对不同事项,认真梳理筛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或特定条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范围。将范围内的失信行为,按规定程序记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信用记录。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亲自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集中力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厅行风办要做好工作统筹和调度。信息中心要为自治区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供信息共享支持,协调解决部门间数据共享问题。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了解掌握各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展情况,结合业务实际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体,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提高人社服务便利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区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纳入放管服年度考核内容。结合人社公共服务“好差评”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对人社工作的满意度。
附件:
附件2.告知承诺书参考范本(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