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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

伊州政办函〔2020〕37号

颁布时间:2020-10-22 发文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农村宅基地集体农用地

转用审批权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工作细化措施>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0〕118号)精神,现将权限内涉及村民建住宅占用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审批权限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实施,推动县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职、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分配、建房等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职责,尽快制定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工作细化措施,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办事指南。

三、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核定村民住宅面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宅的合理布局和分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同级自然资源局,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四、坚持规划先行。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预留空间,有序开展“多规合一”的适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提出村民住宅用地规模和布局等方面意见,合理安排生态、生产、生活空间,优化用地布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各县市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优先利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未利用地,以盘活存量用地为主,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各县市在县域内落实占补平衡,县域内确实无法落实的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逐级申报。村民建房占用耕地,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六、各县市要保障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不低于全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应保尽保。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及时做好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系统备案工作。各县市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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