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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20〕21号

颁布时间:2020-08-14 发文单位:伊犁州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30万吨/年以下煤矿

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2日

伊犁州直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23号)等文件要求,对州直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核查梳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1+3”重点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一批”的原则,对州直现有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不含30万吨/年,下同)进行分类处置,稳妥有序退出低效无效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对于2020年前按期关闭退出符合去产能认定标准的煤矿,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灾害严重、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政策引导退出一批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的煤矿,升级改造一批已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安全有保障的煤矿。

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州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煤矿关闭退出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工作目标。淘汰退出落后煤炭产能,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煤炭绿色开发利用,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倡导绿色矿山建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河谷内民生、煤电、煤化工的煤炭供需平衡,以及对伊犁周边地区的煤炭保障供给。

二、分类处置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20〕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十三五”煤炭规划建设项目调整有关事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20〕95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十三五”煤炭规划建设生产有关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能源〔2017〕1484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及2016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0号)。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23号)。

三、分类处置方案

(一)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1处。通过政策引导,关闭退出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1处,即巩留县提克阿热克煤矿(产能9万吨/年),于2020年12月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关闭。

(二)完成机械化升级改造煤矿5处。巩留县塔拉迪煤矿、巩留县阿克图别克乡新建煤矿、伊宁市财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英也尔干沟煤矿、新疆伊宁县再就业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伊宁市安兴煤矿5处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已完成,实现了综合机械化开采,具备不低于45万吨/年的生产能力。考虑相关区域煤炭供需平衡,在符合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新增产能部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产能置换,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生产能力核定、采矿、环保等手续。煤矿产能核增后,在现有采矿权范围内依法组织生产,符合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以及国家、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项目统筹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自治州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会商研判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定期通报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相关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的监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加快手续办理。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州直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河谷内民生、煤电、煤化工的煤炭供需平衡,以及对伊犁周边地区的煤炭保障供给。

(三)加强关闭煤矿的恢复治理及生态修复。截至2019年底,州直累计淘汰退出关闭31家煤矿。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监督煤矿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做好采煤沉陷区治理等工作,造成遗留矿山环境问题的,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关闭退出煤矿地面建(构)筑、设施确需留用的,应按程序报备。

(四)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煤矿。淘汰退出标准要严格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伊犁州直2020年度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政策以及任务分解、进度落实和责任考核的工作安排。

(五)严格整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矿产、质量、环保、草原、能耗、水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治理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持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煤炭行业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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