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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5号

颁布时间:2021-04-18 发文单位:哈密市人民政府网

关于印发《哈密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6日

哈密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18〕20号)精神,为了做好哈密市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本市户籍人口迁入的管理。

第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用人单位集体户、人才管理集体户的先后次序迁移落户。

第四条自愿迁入我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哈密市城镇办理落户:

(一)在本市购买、继承、受赠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对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

(二)在本市租赁房屋(包括公租房)实际居住并办理电子居住证,经该房屋实际产权持有人书面同意,且租住房屋地址未登记其他人员落户信息的;

(三)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动、聘用的非本市户籍人口;

(四)依法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应届(历届)大中专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或个体经营者;

(七)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岳父岳母)、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一方为非集体户口);

(八)经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

(九)获得自治区认可的高级职业技术资格(包括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人员或获得自治区认可的同等职业资格的人员;

(十)获得市或区县党委、政府各类表彰及荣誉称号的人员;

(十一)留学归国人员。

第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哈密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8〕68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由哈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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