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21〕3号
颁布时间:2021-02-08 发文单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密市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7日
哈密市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全市各族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技创新,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根据《新疆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我市符合下列条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维护祖国统一、热爱哈密,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新技术应用中锐意创新,解决了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 本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各区县组织、人社、科协等部分共同推荐本区县候选人;市直各部门(单位)推荐本行业、本系统候选人;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推荐本学科领域候选人或与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推荐本行业候选人;哈密军分区政治部推荐军队系统候选人。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协共同成立市青年科技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修订《哈密市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批评审结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科协工作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协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3至5名,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协有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负责推荐、评审、颁奖和奖后各项组织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协。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人选进行评审和投票,评审结果报委员会审批,确定获奖人员。对获奖人员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颁奖大会。
第七条 市青年科技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5000元。
第八条 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加强与获奖者的沟通,采取有效措施,搭建事业发展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发挥其在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第九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同行认可的评审原则,按照实际贡献和道德学风进行综合评价。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以维护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程序撤销其奖励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青年科技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试行)》(哈行办发〔2009〕75号)同时废止。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