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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2号

颁布时间:2021-01-29 发文单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9日

哈密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影响,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市域内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及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气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市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住建、发改、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要因地制宜开展雷电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天气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预防服务能力;要积极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防雷规范和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设施;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油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九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无资质机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所有者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第十一条安装使用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个人要主动申报年度检测,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开展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装有雷电防护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防雷相关内容,定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防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将雷电防护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密地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哈行办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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