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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哈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1号

颁布时间:2021-01-12 发文单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新修订的《哈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2日

哈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新金发〔2016〕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哈密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哈密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单位地址:哈密市文化东路5号,哈密市财政局4楼(市金融办),电话:0902—2252149,传真0902—2233383,邮箱hmsjrb@qq.com。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情况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县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六条 市处非办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向处非办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地区的案件,由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七条 经核查属实的,市非法集资举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第九条市财政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处非办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发(试行)的通知》(哈行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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