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20〕9号
颁布时间:2020-10-11 发文单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3日
哈密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在我市行政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组成。
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库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综合咨询专家组。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开展行政立法工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从事相关课题研究和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选定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新疆总目标,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四)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六)熟悉区情、社情、民情,热心行政立法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选定程序:
(一)推荐。由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国家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人选名单;
(二)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三)决定。市政府决定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库入库人员名单,向入库人员颁发行政立法咨询专家聘书。
第六条 专家主要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
(一)市政府年度行政立法计划编制工作;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四)相关法治建设课题的研究、评审工作;
(五)其他行政立法活动和法律咨询活动。
第七条 专家咨询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进行,同时也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每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从相应的咨询专家组选定。
立法咨询论证会召开5日前,应当向专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专家对所参与的立法项目、论证会议或者被咨询事项的相关内容,及其参与事项有关情况有知情权、询问权;对所参与的立法项目、论证会议或者被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指导,独立发表对相关专业事项的评价和意见。
第九条 专家对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书面意见,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并署名。
专家不得以市政府行政立法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行政立法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行政立法过程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专家如与决策咨询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十条 邀请专家咨询的部门应当认真整理和研究行政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对于不采纳情况应当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专家聘期3年。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遴选增补,增补成员与本届成员到期一并换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一)本人提出辞聘的;
(二)聘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咨询活动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二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对专家库(组)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专家库(组)工作机制;对积极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专家的专业特长、研究方向、主要成果和联系方法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情况或者成果等信息,记入专家库档案。
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收集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研究或者工作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印成册,做好专家库及其专家的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立法咨询专家咨询工作情况的记录和统计,内容包括咨询的次数、方式等,并将咨询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立法咨询专家咨询工作成效和专家库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提供行政立法咨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