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3-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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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2015年2月25日至20150年8月27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已根据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360号13号楼2单元102室)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税务检查通知书》(乌税稽检通一〔2021〕43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
联系电话:0991-4639217 联系人:朱玉婷、涂星茹
附件: 《税务检查通知书》
(乌税稽检通一〔202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