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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局出台14项措施加快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

颁布时间:2020-03-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14项措施加快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让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1.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落地,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继续落实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助力农业春耕生产。

(二)关于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

1.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2.对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落实减轻受困企业税收负担政策

1.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但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4.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四)关于优化办税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1.简化办税程序,纳税人无需另行填表,无需附报任何资料,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无需征纳双方见面,只需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税服务,196项业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3.加强与邮政部门协作,优化“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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