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1〕75号
颁布时间:2021-07-12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省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提高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产业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省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 省产业基金通过整合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组建,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 建立推进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负责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由其组建基金法人主体,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是省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项目立项、投资、退出决策,其中战略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技术类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同意后,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作为战略类项目的参照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作为技术类项目的参照部门。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制定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并对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重要政策制定、基金规模增减、投资运作计划、绩效考核评价及奖励等重大事项由省财政厅报常务副省长批准。
第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含经分管省领导批准的参照部门,下同)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政策性项目投资运作方案;负责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组建由分管省领导或相应省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等可由主要领导或指定相应分管领导任主任;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政策性项目立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决策,上述决策结果须经分管省领导审定;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投后重大事项的审批;协助与国家级基金对接合作。
第九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基金法人主体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与国家级基金对接合作,引进国家级基金设立浙江子基金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等;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省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政策性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政策性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制定效益类项目投资运作制度办法;负责对效益类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负责对省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省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国家部委牵头设立的国家级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二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应科学预计年度基金滚动可用额度,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投资运作计划,投资运作计划应包括基金年度滚动可用额度、投资规模等,经常务副省长批准后实施;省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第十三条 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 支持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自主发起设立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省产业基金对单个创新平台发起的子基金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六条 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政策性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
政策性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省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省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制定运作方案、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制定运作方案,方案应包括政策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模式、退出程序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与投资决策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经分管省领导审定后,特别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运作方案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报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基金管理公司。
2.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征集投资项目,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已征集储备项目可转入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库。
3.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立项决策,立项决策结果需经分管省领导审定,项目投资方案应提出项目总规模、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并形成书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4.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5.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投资决策结果需经分管省领导审定。若投资项目为非定向基金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须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6.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省金融控股公司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形成批复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7.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
8.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省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在运作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效益类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省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前,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市场化运作的效益类项目,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基金法人主体按年、按项目类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省产业基金,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
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省产业基金根据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省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省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决策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政策性项目评估结果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效益类项目评估结果报省金融控股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政策性项目报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效益类项目报省金融控股公司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八条 省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省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省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项目投资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省财政厅对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绩效评价体系。省财政厅每年对省产业基金工作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
第三十二条 省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省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省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省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性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效益类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9〕4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等决策通过的项目均作为政策性项目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由原提起立项的省级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若原提起立项的省级部门不明确的,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提起立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由省金融控股公司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管委会尚未投资决策的已立项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