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19-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行业范围,在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选择不纳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选择纳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也适用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应税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增值税税负显著升高或降低的试点纳税人,辅导纳税人正确适用政策。
七、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7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和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福建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从2012年7月1日起,陆续将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食用菌、皮革、茶叶、棉花加工、竹木加工共计九个加工行业和餐饮服务行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和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厦门,下同),将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范围,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省税务部门参照省内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平均耗用率,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多次征求蔬菜水果加工企业、活性炭生产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后,形成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