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1〕1号

颁布时间:2021-05-07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省产研院改革试验田的示范作用和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我们拟定了《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

(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江苏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简称“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更好地发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简称省产研院)改革试验田的示范作用和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9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产研院创新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产研院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省产研院使用和管理,用于推动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省产研院是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条  省产研院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支持省产研院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体制企业化、创新合作国际化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产研院理事会(简称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审议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三)审议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四)审议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五)协调解决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省产研院主要职责:

(一)制定省产研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

(二)制订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

(三)研究提出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编制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五)负责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六)组织开展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财政评价工作;

(七)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一)指导省产研院业务工作;

(二)指导省产研院编报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其管理使用;

(三)组织开展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产研院制定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省产研院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下达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配合省科技厅对省产研院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产研院每年向理事会报送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如有重大资金调整事项须报理事会同意。

第九条  省产研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重大资金调整事项和重大项目标准,建立并完善重大项目的全流程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改革试验田的要求,探索实践新的业务模式和工作举措,科学、高效、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第十条  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海外经费使用机构或个人应规范财务管理,每年向省产研院报送相关经费使用明细。

第十一条  省产研院应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省产研院专项资金产生的收益及其他社会资本由省产研院统筹使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省产研院专项资金包括运行资金和业务资金。

第十三条  运行资金主要用于省产研院日常运行及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业务资金主要用于省产研院推动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相关业务的开展。具体包括:

(一)研究所建设运营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研究所的建设、运行与发展,支持研究所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运营管理、项目孵化等。

(二)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等机构组织实施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跨领域集成创新、产业重大装备研发等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经费采用拨投结合方式以解决因市场机制失灵造成的早期研发资金募集难题:通过经费拨款方式对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先期实施给予支持,按照协议约定,待项目启动融资时按估值取得相应比例股权的权利,并适时退出。

(三)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人才体系建设,引进和培养满足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专业化人才。

(四)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提升省产研院产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省产研院承担或合作共建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载体的建设运行,以及省产研院开展的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信息化建设、平台共建运行等。

(五)创新资源集聚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构建全球创新网络。

(六)其他经费。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用于省产研院推动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相关工作的其他经费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产研院负责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每年须向理事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工作成效。省产研院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研究所、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调研或审计,并将调研、审计结果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省产研院与经费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违约情形及法律责任。出现相关违约情形时,省产研院应当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经费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终止合作/项目,要求经费使用单位及时退回结余经费,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或者目标无法达成的,经费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省产研院终止项目合作,并退回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产研院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监管、检查、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违约、项目无法继续、目标无法达成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省产研院。

第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省产研院应建立长短期结合、综合评价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年度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理事会审议。评价结果将作为研究所及相关单位项目申报、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省产研院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任务目标等,合理确定评价方式和指标体系,适时对省产研院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为五年。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