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预〔2021〕370号
颁布时间:2021-06-18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8日
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7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等资源型地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根据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方向,省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采煤沉县区所在市、县(区)。
第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逐步退坡。
第五条 分配原则。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等,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县、区)的类别差异。
(四)激励约束。建立考评机制,根据相关考核情况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 分配办法。省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包括资源枯竭城市和采煤沉陷区补助资金,按以下方法分配:
(一) 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市辖区非农人口,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市补助资金=(该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全省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业人口)×全省补助数额。
2021年起,比照财政部做法,对相关地区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以退坡前一年度的补助额(不含奖励资金)为基础,按基数的40%予以定额补助。
(二)采煤沉陷区转移支付根据有关县沉陷区面积、人口等因素,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县补助资金=(该县采煤沉陷区面积占比×权重+该县采煤沉陷区人口占比×权重)×全省补助数额。
(三)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门考核情况下达。
第七条 资金使用。资源枯竭城市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社保欠账、环境保护、矿业权退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八条 资金监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市和采煤沉陷区要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加强项目跟踪,强化监督检查,参照财政部《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11〕4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转移支付使用效益。
具体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方案,切实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财政部办法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9年制定的《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皖财预〔2019〕533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