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公告2020年第8号
颁布时间:2020-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房产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