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8-01-2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全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结合全州税收执法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州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