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7-01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正式发布,旨在提高我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持续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我区消费者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进一步激发市场消费潜力和活力,促进居民消费能力稳步提升,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在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全面做好2019年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建立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和2019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印发了《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衡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积极推动大型零售企业进行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试点。2020年初,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拟通过开展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活动作为抓手,进一步提升我区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持续激发传统市场消费潜力活力。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性约束,不方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和具体操作,为此,为加快推进我区线下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货工作,使无理由退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我局制定了《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以便正向激励引导经营者主动推行无理由退货承诺,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二、主要特点
(一)坚持鼓励规范为主原则。大力倡导线下实体店经营者自愿践行无理由退货承诺,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并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二)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区实际,聚焦于无理由退货有效期限、商品完好标准、退货支付方式等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三)坚持两者关系合理平衡。既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明确了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
三、主要内容
《自治区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明确经营者承诺规范。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退款时限及方式、退货流程清晰。承诺内容和“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与注意事项。(第五、六、七、八、九、十七条)
(二)明确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退货时限。无理由退货商品属配送类的,以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明确商品完好标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一同退回。明确返款方式、运费承担及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的情形。(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
(三)明确对无理由退货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明确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承诺即受约束原则,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停止使用统一标识。(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