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厅[2021] 32号
颁布时间:2021-07-16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自治区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自治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 2020]25号)《关于开展2020- -2025 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 [2020]26号),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