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8-28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典当行业有序发展,规范我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典当行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要求,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自生效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一、制订《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区典当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全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二、《指引》制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同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的做法。一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和兄弟省区市的做法进行总结和梳理,研究形成《指引》初稿;二是书面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地州市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召开典当行业协会、部分典当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指引》。
三、为什么要制订《指引》?
答:一是《典当管理办法》施行距今已有十五年,相关要求已不能完全适应“先照后证”“放管服”改革形势、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监管要求的变化;二是对于典当行行政许可工作操作没有规范的细化文件,既不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实际操作,也不便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三是2019年度典当行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尤其是受疫情影响,基层监管部门反映申报典当行变更及退出业务大量增加,亟需出台相关政策对典当行审批行为和工作流程予以规范,推动基层监管部门依法审批、依法行政。
四、制订《指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制订《指引》主要为了规范典当行相关审批行为及流程,解决审批流程不够明确、申请材料不够细化等问题。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和送达五个环节。申请人按照《指引》申请材料目录准备相关材料,由地、州(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审查批准的,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在《指引》中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住所、股权转让等变更事项须提交的材料及流程予以明确;按照《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典当行解散(注销)的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
(三)为提高典当行审批效率,强化为企业的服务,编制了申请材料模板,规范全区典当行相关审批工作标准,方便申请人实际操作。
五、《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四个部分,分别是适用范围、申请及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目录、附则。同时,另附部分申请材料模板8个,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典当行设立申请、股东出资协议、股东出资承诺书、典当行相关人员简历及承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承诺函、设立典当行推荐表。
六、申请设立典当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典当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2)典当行章程;(3)股东出资协议;(4)股东出资承诺书;(5)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典当行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承诺;(8)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税收完税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法人股东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9)典当行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1)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地、州(市)监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设立典当行推荐表》、《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表》。
七、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2)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营运资金拨付证明;(4)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承诺;(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6)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地、州(市)监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设立典当行推荐表》、《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表》。
八、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供);(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注册资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典当行增资需提交股东出资协议、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所需材料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同典当行设立目录(4)(8)(9)项); (6)典当行减资需提交减资登报声明(登报声明之前典当行因减少资本而出现与《典当管理办法》关于放款比例规定不符的,应先行做赎当或绝当处理);地、州(市)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重点说明减资后典当行资产是否符合比例管理要求)。
十、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拟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承诺、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住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变更不需提交);(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4)《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5)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典当行转让股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当行转让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1)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新增股东所需材料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同典当行设立目录(4)(8)(9)项);(4)股权转让协议(标明转让价格);(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变更后的验资证明。
十三、典当行解散(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典当行解散(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1)解散申请;(2)清算报告;(3)《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地、州(市)监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包括典当行基本情况、当票核销、风险情况、处理意见和后续监管措施)。
十四、《指引》中相关申请材料模板如何取得?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下载《指引》附件中的申请材料模板。
十五、办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收费?
答:申请人办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所有事项,各级监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投诉的方式?
答:申请人及社会群众发现各级典当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存在作风懒散、态度生硬、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等行为,请及时投诉反映,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监督投诉电话0991-295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