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2-01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三农”工作,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前两年全区土地出让收益中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30%以上,第三年达到40%以上,第四年达到45%以上;到“十四五”期末,全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二、重点举措
(一)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按照当年全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落实中央相关考核要求和财政部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厅研究制定自治区考核实施细则,对各地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进行考核。(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二)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完善和提升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后续产业发展。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允许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性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地州市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三)建立地县留用为主、自治区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5%的资金,重点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留用部分等,在各地州市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南疆四地州乡村振兴。自治区统筹办法和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党委农办、财政厅研究制定,并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农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乡村产业发展、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供水保障、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林草局、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根据改革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计厅,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高度,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要加强领导,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联系、协同推进,形成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大工作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二)强化考核监督。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自治区党委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将其贯穿到重大政策跟踪审计、涉农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相关审计中,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建立全区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农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每年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