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5-3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信厅
自治区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精神,结合工信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依法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信厅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工信厅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的权限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工信厅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工信厅年度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与经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工业园区)、产业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五)近期经济运行以及综合协调生产要素情况;
(六)工信厅权限内行政许可、行政审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事项;
(七)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经济发展的各专项资金管理与申请受理情况;
(八)工信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属于行政执法事项,必须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求做到九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责任人和监督办法。其他事项参照“九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对外服务、专项资金申请等。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并转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责任单位接到转来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向社会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不属于工信厅业务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到工信厅机关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以方便群众监督为重点,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公开。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电子政务公开与传统公开方式相结合,普遍公开与在一定范围之内公开相结合,注重公开效果,实现公开形式多样化。
(一)信息刊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工信厅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五)报刊、广播、电视;
(六)档案室、公告栏、电子触摸屏;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第十五条 面向全社会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在自治区工信厅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在办公场所予以张贴并免费提供政府信息资料。面向机关或自治区工信厅系统内部的管理事项主要在自治区经信专网或内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坚持公开时间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七条 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各处室、单位提出公开内容,工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责任单位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和保障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党组统一领导,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信厅成立以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机关纪委、法规处、综合处、机关党委、人事处、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审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统筹领导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工信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机关纪委书记、人事处处长担任。
第十九条 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处室(单位)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分工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的草拟和报备以及保密审查、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受理申请行政复议由法规处牵头负责;
(三)受理投诉举报由机关纪委牵头负责;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由人事处牵头负责。
各处室(单位)在履行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负责对外发布,并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信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工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责任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年度考核内容;
(三)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四)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报请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报请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工信厅政务公开工作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由投诉受理机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规定办理。
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意见15日内,对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进行核查,反映意见属实的,责成责任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修正完毕,并将核查和修正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档案,为总结、查阅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集中存放,不得残缺、伪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工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行办、院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