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1〕41号
颁布时间:2021-08-06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供水保障、农业灌溉、防汛减灾和拦沙减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具体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的131座水库安全鉴定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完成已除险加固水库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各市、县(区)选取行政区内30%以上水库开展试点工作。
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的71座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加快水库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完善支持政策。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处理好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的关系,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大中型水库方面,2020年前已完成鉴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牵头,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其中2000年以后建成的,要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相关责任,如有违规问题要严肃问责;2020年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小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申请中央财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自治区财政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对2020年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解决,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牵头,申请中央财政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予以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完成安全鉴定。“十四五”期间,建立水库安全鉴定常态化机制,严格按照水库安全鉴定技术标准,优化安全鉴定程序,统筹安排、及时完成到规定时限水库的安全鉴定工作,提高鉴定成果质量。2022年底前,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工作。对经安全鉴定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经充分论证后申请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修复保护及安全等相关问题。(自治区水利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推进除险加固。要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和年度计划,督导工程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立项审批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管护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要严密组织前期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运行管护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认真组织分层级、全覆盖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水库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政府购买服务等相结合的管护模式。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水库管护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自治区水利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能力。以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加快建设水库水雨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水库安全运行监测设施,做好监测数据汇集,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健全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开展新技术应用试点,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提升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化能力。(自治区水利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管理责任。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行政区内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内水库安全运行、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等工作落实;企业所属水库,接受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由企业按规定和要求完成水库的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自治区水利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投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资金投入主体责任,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适当奖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指导。自治区水利厅要督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各级水利、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库区确权划界工作,明晰水库管理范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问责问效。要建立和完善水库除险加固和管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市、县(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十四五”期间已完成安全鉴定需实施除险加固病险水库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