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12-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规定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竞得人(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应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竞得人(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自2022年1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务部门为竞得人(缴费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