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22〕9号
颁布时间:2022-03-21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