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20-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了帮助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复工复产,减轻税收负担,提振就业信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要求,现就疫情期间我省双定户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双定户2020年一季度原核定经营额调减90%。
二、定额调整后的双定户可正常申领发票。
三、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停止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停业的应于3月31日前补充办理停业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