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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税务局,省医保服务中心: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规定,为统一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节约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成本,提高征缴管理效率,现将我省2021年度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1年度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之和,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2元的60%,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093.45元(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保持一致),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6626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42元进行申报核定。具体缴费比例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衔接,人社部门要积极支持向医保部门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202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顺利完成。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统计局

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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