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21〕20号
颁布时间:2021-04-20 发文单位: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起步之年,做好2021年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行政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基本原则,必须将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自觉将立法工作放在全区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将自治区党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举措依法落实到位,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要着力抓好重点领域立法,立足我区实际,围绕宁夏“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推进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基层治理等领域的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立法公众参与,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草案、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
——围绕加强社会治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公证条例修订草案,制定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办法、麻黄草管理办法。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长城保护条例草案。
抓紧做好涉及民法典实施、“放管服”改革、上位法修改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对列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由起草单位进一步调研论证,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提出调研报告,报送自治区司法厅,为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参考。
三、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行政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创新,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自治区党委研究的立法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提高立法调研质效。改进立法调研工作,综合运用实地走访体验、明察暗访结合、网上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真实情况。将县区以下基层作为重点调研地区,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方、基层执法人员等作为重点调研对象,进一步增强立法调研的实效性。在立法资料检索、意见征集、方案比选、预测评估等方面,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获取、运用数据的能力和效率。通过大数据量化分析,全面了解社会关注情况,准确把握决策方案的民意基础,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客观数据支撑。
健全论证咨询机制。对立法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起草单位要坚持通过召开论证会、委托研究等形式开展论证咨询。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社会普遍关注的立法事项,要根据需要开展立法听证,合理确定听证参与人员,强化听证报告运用。
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要切实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高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等方式,着重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做出处理。
强化立法效果评估。要建立完善立法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增强前瞻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制定相关风险应对预案,避免因立法引发风险。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发挥评估成果在修改完善政府规章、改进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清理工作。完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定期清理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不协调、不统一、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高质高效按时完成重点立法项目。各牵头起草单位要集中力量做好立法审议项目的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确保按时报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草案送审前要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遇有立法疑难重大问题要主动与自治区司法厅联系,因特殊情况,确需暂缓执行相关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要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法工作,对征求意见、送请会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2021年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
2.2021年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4.2021年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项目(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