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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西藏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藏财预字〔2017〕142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对2020年度各地市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为“优”“良”等次的地市和部门通报如下:
一、地市(5个,按考核得分排序)
(一)考核结果为“优”等次地市。
拉萨市。
(二)考核结果为“良”等次地市。
昌都市、林芝市、日喀则市、阿里地区。
二、区本级部门(55个,按考核得分排序)
(一)考核结果为“优”等次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党委办公厅。
(二)考核结果为“良”等次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利厅、区政府办公厅、区审计厅、区司法厅、区科技厅、区人大办公厅、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区农牧科学院、区森林消防总队、区护路办、区财政厅、区农业农村厅、区扶贫办、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党委深改办、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消防救援总队、区广电局、区政府驻兰州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厅、区纪委监委、区党委政研室、区文物局、区商务厅、区人防办、区党委网信办、区政府国资委、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公安厅、区生态环境厅、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区专用通信局、区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区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地勘局、区体育局、区政协办公厅、区党委组织部、区高级人民法院、区党委党校、区旅游发展厅、区党委宣传部、区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区编译局、区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团区委、区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教育厅、区文化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将预算绩效考核结果从2020年度开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并同各地市、部门下年度转移支付分配和预算安排挂钩。
各地市、区本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努力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受到表扬的地市和部门要再接再厉,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未受到表扬的地市和部门要认真总结,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