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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0〕18号

颁布时间:2020-12-09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国产电影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6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电影业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宣部《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2017〕5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专资,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的基金和中央补助我区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影专资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电影专资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电影专资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组成,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设自治区电影专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电影专资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奖励)标准

第六条 电影专资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影院、院线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三)奖励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四)资助具有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的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宁夏电影“走出去”和优秀影片推广活动。

(六)资助全区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电影设备关键技术研发、电影市场数据统计监控技术研发应用等。

(七)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七条 电影专资的资助(奖励)标准

(一)影院的资助(奖励)标准:

1.资助银川市“三区”以外县(区)的新建影院。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县(区)新建影院,按照每厅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最多资助3个厅。

(1)不少于3厅;

(2)座位总数不少于200个;

(3)使用2K以上(含2K)数字放映设备;

(4)持续正常经营满1年。

2.资助乡镇新建影院。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乡镇(不含县级党委和政府驻地乡镇)影院,按照每厅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最多资助3个厅。

(1)座位总数不少于60个;

(2)加入城市院线;

(3)持续正常经营满1年。   

3.资助点播影院建设。每家点播影院资助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以合同金额为准),且不超过40万元。

4.资助影院升级改造。正常经营满5年且上一年度票房收入达标(银川地区不低于800万元、其它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的老旧影院,对其设备更新、装修改造、增厅扩建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影院升级改造支出的20%(以发票金额为准),每家影院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奖励年度票房突出影院。对银川市中心城区内票房收入前5名的影院,以及银川市中心城区外票房收入前5名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6.奖励年度票房进步影院。对年度票房收入超过1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影院,按照每家影院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7.奖励国产影片放映成绩突出的影院。对全年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占票房总收入55%(含)以上的影院给予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不超过其放映国产影片取得票房收入的5%。

8.资助放映具有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的影院。对加入“人民院线”或“全国艺术电影放映联盟”,开展相关放映业务的影院(放映影片以中宣部确定影片为准),按照每场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场次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数据为准,每家影院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电影院线的资助标准:

对在宁夏开设持续经营满1年的城市电影院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在宁夏开设持续经营满1年的点播院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三)制片基地的资助标准:

1.对自治区核准建设的重点制片基地,建成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建设资金的30%,且不超过200万元。

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的重点电影项目、公益电影项目、艺术电影项目,对承担上述项目拍摄任务的制片基地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影视制作机构的资助(奖励)标准:

1.在宁夏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国产电影,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备案,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城市影院公映或者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等平台播出后,对影视制作机构给予资助。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每年资助影片不超过5部。

2.在宁夏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国产电影,根据全国票房对影视制作机构给予奖励。全国票房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国票房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全国票房在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全国票房在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在境外发行且境外票房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对影视制作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在宁夏注册的公司成功研发出适合全国推广使用的电影专利核心技术后,对该公司给予适当资助。

(五)宁夏优秀影片推广活动承办方的资助标准:

1.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通过合作交流形式在境外举办电影展映、商业性海外推广,以及组团参加“香港国际影视展”“上海电影节”等国际性电影节展,对承办方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连续在我区举办的国家级电影节等活动,对承办方给予资助。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资助新建影院和奖励国产影片放映成绩突出的影院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第三章 预算分配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电影专资支出预算编制,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电影专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统一进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年度电影专资的收入情况,调减或分年度下达电影专资预算。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电影专资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前,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确定下一年度电影专资的支持重点和方向。

第十三条 每年7月底前,五市的电影专资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级单位电影专资项目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自治区级部门和五市的电影专资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电影专资的分配建议方案,在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意见后,按程序提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方案审议通过后,在宁夏新闻网或其他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电影专资项目的申报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实施。申报文件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名义联合发文,上报中宣部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资、提供虚假票据或资料、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均不纳入电影专资的资助(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电影票房收入、影院工商注册名、影院正式经营日期、放映场次、观影人数等相关数据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宣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电影专资纳入自治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遴选电影、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建电影专资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制定评审办法。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职务,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客观公正、切实有效地履行评审职责。

第二十条 电影专资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应按规定及时拨付电影专资。电影专资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电影专资形成的结余和结转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余和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专资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符合电影专资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影专资实行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电影专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使用电影专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单位拒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电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影院线是指在宁夏缴纳税收和电影专资,并由一个电影发行主体和若干影院组合形成,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影院是指在宁夏缴纳税收和电影专资,并加入电影院线经营、电影放映机不低于2K的影院。

本办法所称的影片是指在宁夏备案、立项,并取得国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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