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采)发[2021]147号
颁布时间:2021-04-16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对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承担主体责任。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区各预算单位应当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通过“履约验收管理”模块,按规定全面及时公开履约验收信息。
二、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履约验收信息按采购项目公开,分标段采购的按标段公开,除小额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履约验收信息。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合同约定分次验收的,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次验收结束后,登录系统上传验收报告,填写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主要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验收意见等。其中,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同时向社会公告。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档案存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
推进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采购绩效管理、防范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抓手。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认真做好公开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舒 心 联系电话:0951-501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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