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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的通知
鲁财金〔2021〕10号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4日
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南
为规范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评价组织及原则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各市县(区)财政局、评价实施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协调配合完成。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支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二、评价指标体系
省财政厅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统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政策功能发挥、综合实力、经营状况、发展潜力及风险控制等因素,统一确定并公布绩效评价指标、评价分值、评价标准值。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
(一)政策效益指标
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
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余额。
3.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政策性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间,可暂不评价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
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以及规范管理、合规经营的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拨备覆盖率。
3.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审计问题、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等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4.规范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条件。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公布为名单内机构,并按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四)体系建设指标
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等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3.突出贡献情况: 反映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等情况。
三、评价程序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初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合理确定各机构的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各市财政局汇总辖区内各机构绩效目标值,于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绩效评价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为一式两份)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省属机构将资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汇总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报送的资料,于4月30日前提供给评价实施机构。绩效评价资料包括: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情况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评价实施机构组织人员采取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绩效评价标准值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8月31日前完成绩效评价计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沟通汇报。原则上,开展现场评价的机构数不低于评价机构总数的30%。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实施机构负责组织人员对评价计分情况进行复核、整理,形成分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各市评价工作分报告和全省评价工作总报告,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9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评价实施机构报送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评价结论,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总报告和分户报告,于10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机构及所在市财政局,抄送有关监管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良”“中”“低”“差”5档,按照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等次:
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评价得分<60分,评定等次为“差”。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代偿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对评价实施机构进行监督,对绩效评价开展重点抽查。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被评价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产生,并签订《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约定书》。受托开展绩效评价的实施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工作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公开,评价结论客观公正,保守被评价机构的商业秘密,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与相关数据。对参与造假、违反工作规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泄露被评价机构商业秘密的机构和人员,财政部门将不再委托其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相关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及时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资料。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省财政厅对其当期评价下调一个等次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六、其他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对评价指标、分值及标准等进行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青岛市可参照有关规定,出台相关评价措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之外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仍按《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鲁财金〔2017〕4号)执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其有关规定执行。